金达建设有限公司

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金达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民初9482号 原告: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潘岱街道下湾村七国垟小微创业园(万隆化工厂西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15492555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学院中路240号5楼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742016693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第三人:***,男,197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第三人:***,女,197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达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66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68元,由原告瑞安市三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