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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璟天某某有限公司与武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赣0404民初2144号 原告:九江璟天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柴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江璟天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九江璟天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以被告主动履行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璟天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九江璟天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