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35民初2032号
申请人:蠡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蠡县正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南京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蠡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南京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蠡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513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蠡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蠡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某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513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查封期限届满,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4545.7元,已由蠡县某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