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221执2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龙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594843311U,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683710385M,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铁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712××××50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7147.4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辽1221执2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龙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21594843311U,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200683710385M,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铁岭县。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铁岭市龙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1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0712××××5050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37147.4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辽***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0712××××505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7147.4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