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1221民初1944号
原告:铁岭万通顶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新城区钻石北城C08幢103号。
法定代表人:鲁省春,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辽宁晟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腰堡新村综合楼西区2号楼6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云涛,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铁岭市银州区。
被告:辽宁铁岭牧原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阿吉镇陈平村。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原告铁岭万通顶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晟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辽宁铁岭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8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铁岭万通顶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退还原告铁岭万通顶管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