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91民初2445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