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能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隋某宝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91民初2446号 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蒙古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河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