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403民初8991号之一
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3元,减半收取计2006.5元,由原告常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