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金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金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28民初973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西金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恒鹏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金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金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金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