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828民初973号
原告:*九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江西金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恒鹏花园8栋1-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西金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2017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金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金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肖鹰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