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欣工苑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欣工苑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闽0524执2117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欣工苑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万寿路**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0542262-5。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福建欣工苑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即(2015)安民初字第3860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一、***支付福建欣工苑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412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房产正由本院(2016)闽0524执412拍卖处置中,待其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价值财产,本院已将该财产调查状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其未对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其他财产线索进行进一步提供,且已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福建欣工苑民防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