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长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620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851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12民初85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