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62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7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
被执行人: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0年6月19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112民初851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其自由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执6207号的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