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财保24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省华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刘家冲北路238号满庭芳家园1栋1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7UBX3R。
法定代表人:段银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富,湖南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佳威,湖南夏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园区路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780854540L。
法定代表人:蔡雄。
申请人湖南省华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作出(2019)湘0104财保24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湖南省华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华信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长沙雄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书堂山支行账号82×××93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志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蔡瑛
书记员陈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