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524执887号
申请执行人:彭仕容,女,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执行人:四川银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成都市青羊区德盛路91号1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56909459249。
法定代表人:陈伦华,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524民初8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彭仕容申请执行四川银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金额为劳务费1000元。另外,被执行人四川银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承担本案的执行费。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银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有相应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四川银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彭仕容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对被执行人四川银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银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四川银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完毕义务的,可以向本院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 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