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923执保386号
申请保全人:四川银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伦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保全人:巴中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徐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四川银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巴中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四川银源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的(2020)川1923民初2204民事裁定书,裁定要求冻结巴中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5531985.95元。现移送执行。
在执行中查明被保全人巴中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02和23×××37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巴中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02账户内存款5531985.95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巴中国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23×××37账户内存款5531985.95元(实际冻结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新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苟鹏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