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24民初1080号之六 申请人: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江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之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市隆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作出(2022)湘0224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81,227.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现申请人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完毕为由,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2022)湘0224民初1080号民事裁定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1,581,227.87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