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5执保779号

申请人: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白沙大道**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裴少会,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河口布务村河阳公路旁**房屋)。

负责人:周洋,总经理。

被申请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汕头市珠池路**光明大厦**房iv>

法定代表人:欧阳军,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2020)桂0105民初5959号原告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诉被告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湖南省家和兴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标的额为242270.9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出具编号为PZDM202045010000000441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242270.9元为限,查封被申请人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财产名称、权限、数量、及查封期限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剑长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