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民初2671号
申请人: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白沙大道**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住宅楼**。
法定代表人:裴少会。
委托代理人:陈能辉,广西湘维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凤梅,广西湘维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蜀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金质仙葫住宅小区**楼**楼**楼商铺********iv>
法定代表人:张武魁。
申请人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蜀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蜀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6474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706474元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DM202045010000000243】,为申请人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广西蜀魁建筑劳务分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706474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玉萍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