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81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白沙大道60号广西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住宅楼XXX号。
法定代表人:裴少会。
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吉凯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金浦路56-2号万町大厦1单元6层XXX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元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广西中集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南宁市吉凯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081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赁费、转场费及违约金共计204328.0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330元,申请执行费2965元。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执行,至今案件已履行0元,尚有204328.02元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极少,不宜扣划,本院已冻结其银行账号,因该公司所在地为南宁市区,本院执行中委托当地法院代为调查其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信息,至今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已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 斌
审判员 叶凯明
审判员 农定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