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能电力有限公司

四川新能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工布江达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藏0421执102号之二十 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能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银木街505号4栋16层1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射洪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新能电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藏0421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债务982104.95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 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亦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向申请执行人开具执行调查令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向网络支付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住房公积金,向工商部门查询公司信息,向证券部门查询股息红利,向保险公司查询收益类保险,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房产、车辆。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26915.09元,其中向当事人发放114694.04元,缴纳执行费12221.05元,其余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只有少许余额已作额度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23年3月8日至2024年3月7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巷锦绣**7幢1层4号房产进行了两次拍卖,均流拍。因被执行人名下两套房产都有抵押,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对两套房产进行处置,只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巷锦绣**7幢1层4号(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1年12月31日至2023年12月30止)、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滨江路滨江**8幢5层b1号(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2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止)两套���产进行查封;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东方日产牌×××车辆相关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二年,从2023年3月9日至2025年3月8止)。申请执行人如需对上述财产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结的申请,逾期不提出,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此外,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电话约谈被执行人**多次,但均未前来法院处理案件。 四、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布控。 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志 春 审判员 旦增曲珍 审判员 次***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央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