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东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东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104执281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双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04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履行以下法律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80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该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为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另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为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7年7月27日止);二、负担案件受理费73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8年7月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华东地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104执2812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