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8601民初2号
原告:***和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7号名士1号3号、4号公寓式办公楼栋3号楼单元12层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海门街道人民东路7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交建工程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斜土路1624号裙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和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交建工程分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和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亦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67.34元,减半收取计2283.67元,由原告***和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睿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