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6执1149号之一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9006执11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龙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06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海南省万宁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琼96民终4646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之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其返还居间服务费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裁判文书),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届期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海南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证券、工商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并前往万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住所地调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琼×**起亚牌轿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以上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本期间,申请执行人仍然享有债权,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执行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核:***撰稿:***校对:***印制:*** 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法院2024年11月13日印制 (共印3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