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4858号
原告: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银山路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丰联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茅村镇龙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丰联农业机械有
限公司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江苏华源节水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史 良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王 波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