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湖长泗商初字第124号
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宝泰建设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344元,减半收取106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以上合计15672元,由原告浙江坚塔商砼构件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