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阜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有限责任公司;彰武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彰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922民初859号 原告:阜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新市细河区华东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某,辽宁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女,土家族,住湖北省宜都市王家畈乡王家畈村六组,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彰武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男,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阜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于2025年8月12日开庭审理。原告阜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48元,减半收取10074元,由原告阜新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