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武汉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5692号 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存在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