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04民初5692号
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欧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姚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案件存在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丁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