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4民初2938号
原告:吴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
原告吴某与被告某电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2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