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27民初3678号
原告:武汉市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武汉市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某某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民事权利处分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武汉市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5元,由武汉市某某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