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1财保13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远腾,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泰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骆家村四组正大路642、644号。
法定代表人:杜艳林。
被申请人:徐应强,男,汉族,1976年5月7日出生,住都江堰市。
申请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保全限额611340元,其提供了相关银行账户信息。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函编号:2995199041320210000297)为申请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泰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六支行账户5105××××0630存款611340元。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在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
案件申请费元,申请人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明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洵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