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材经营部、四川泰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321民初1127号
原告:****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荣县旭阳镇环城西路112号。
经营者:翁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德钱,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骆家村四组正大路642、644号。
原告****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四川泰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4月29日以原、被告经庭外和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经营部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经营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元,由原告****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李胜兰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