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省蒲江县天然气公司与被告四川泰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31民初1154号
原告:四川省蒲江县天然气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街道朝阳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晓纲,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春蕾,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泰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县庆符镇骆家村四组正大路642、644号。
法定代表人:杜艳林,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省蒲江县天然气公司(以下简称蒲江天然气公司)与被告四川泰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原告蒲江天然气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蒲江天然气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蒲江县天然气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81元,由原告四川省蒲江县天然气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红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爱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