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526民初1308号
原告(反诉被告):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望月街二段101号-301华府国际15幢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09558583X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瀚海中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666号1栋29层2905号29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7NYQC6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川东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瀚海中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瀚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分别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川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反诉原告)瀚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川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就“长宁页岩气田宁2**井区返排液处理工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尚欠工程款8887780元;
3.请求判决被告以法院判决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4.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对案涉标的物工程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因本案诉讼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1月,瀚海公司和四川造境百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造境公司)作为共同发包方将“长宁页岩气田宁2**井区返排液处理工程”项目发包给川东公司。因该项目前期部分工作量由四川佳运油气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佳运公司)完成。项目遗留问题较多,工期又非常紧迫,瀚海公司与造境公司在尚未与川东公司完成合同签订的前提下,催促川东公司进场施工。川东公司与造境公司于2019年12月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川东公司与瀚海公司于2020年5月1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工程地址为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设计图A版范围的全部内容(不包括佳运公司完成部分工作量、站内设备基础、设备安装、设计增加、设计变更、土地占地及征地费);合同为固定包干总价合同,工程价款为1478万元;工作量以承包人上报的长宁页岩气田宁2**井区返排液处理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超出施工范围由现场签认工作量内容为准;瀚海公司占整个工程造价的68.91%,造境公司占整个工程造价的34.09%;发包人不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人包工包料;计划开工时间为2019年12月1日,工期总天数67天;工程质量为合格。川东公司依约于2019年12月13日进场施工,因新冠病毒疫情的影响延误计划工期。在川东公司尚不具备完工移交的条件下,2020年4月23日瀚海公司指派其承包商四川省齐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齐昭公司)入场对长宁页岩气田宁2**井区返排液处理工程一标段区域施工,从而导致川东公司完成剩余工作量施工成本和施工工期增加。2020年5月底,川东公司已具备中间交工条件,瀚海公司和造境公司以各种借口推迟中间交接。经四川长宁天然气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长宁天然气公司)和川东公司多次交涉,瀚海公司和造境公司同意中间交工,并于2020年7月9日才完成。随后,川东公司向瀚海公司和造境公司申请支付中间交工工作量价款的80%,瀚海公司和造境公司以未完成竣工交付为由拒绝支付。经多次交涉,造境公司分期拨付了部分工程款350万元,瀚海公司支付200万元。川东公司与瀚海公司多次协商未果,瀚海公司还是以不符合竣工交付、工作量不符等理由拒绝办理中间结算与支付工程款。川东公司认为,瀚海公司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瀚海公司辩称,1.同意解除合同,双方的合同在2020年7月25日交工对工程量的约定进行了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已经基本终止;2.原告起诉的金额不属实,合同签订的价格与原告提供的有差距;3.结算书不具有完整性,原告将有争议的工程部分等纳入了全部工程量;4.工程没有整改完毕,不符合结算条件。
被告(反诉原告)瀚海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支付反诉原告违约金2993450.4元;2.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支付反诉原告工程隐患治理费用5470600元;3.请求判令反诉被告立即支付反诉原告直接和间接损失300000元(该项请求金额为暂定);4.本案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于2019年12月份就长宁页岩气209井区返排液处理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合意,反诉被告于2019年12月13日进场开始施工。2020年5月15日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倒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价款结算及支付、工期、质量要求、合同组成文件、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验收、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合同终止、争议解决方式、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等。2019年12月21日反诉原告与造境公司联合发布施工令,自2019年12月22日起,反诉被告承建工程开始计算工期;期间由于新冠疫情影响,于2020年2月28日案涉工程复工。至2020年3月30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截止,反诉被告尚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2020年7月24日,反诉被告提出中间交工结算即为完工结算,其退出后续工程施工,获得反诉原告及第三人同意。反诉原告与反诉被告间就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反诉原告根据相关会议纪要的约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反诉被告承建的挡土墙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质量标准。2020年6月-7月反诉被告对施工现场阻工,对反诉原告长宁页岩气田宁2**井区反排液处理工程设备基础施工、设备安装施工造成极大的影响。综上所述,反诉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工期完成承建工程,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对施工现场阻工,违背了双方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反诉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隐患治理费用、赔偿损失。反诉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反诉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川东公司辩称,反诉原告的起诉不能成立,请依法驳回。1.反诉被告未无故拖延工期,引起工期拖延的原因主要是前期工程遗留的问题和新冠疫情的影响以及反诉原告的设备基础承包施工单位齐昭公司与四川荣佩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荣佩林公司)在未与反诉被告签订《入场安全管理协议》和对该施工区域安全交接的情况下,对污水处理池进行施工,导致反诉被告的东南角挡土墙剖面13-13与转角部分挡土墙无法施工,延误了工期。另反诉原告不履行中间交工义务,拒绝支付工程款导致反诉被告资金短缺,无法继续施工。2.工程隐患的产生与反诉被告无关。根据合同约定,反诉被告于3月31日前完成加筋土挡土墙部分的土建工程。因造景公司施工二标段污泥池基础时,对加筋挡土墙7-7至8-8段造成破坏,反诉原告施工一标段回用水池基础时,对加筋挡土墙12-12至13-13段造成破坏,辽河油田建设有限公司(简称辽河油田公司)施工水罐基础时,对加筋挡土墙8-8至9-9段造成破坏,导致加筋挡土墙不具备完整性,造成垮塌位移风险。2020年5月13日,荣佩林公司对拼装水罐区开挖设备基槽作业时,对基槽超挖,造成N-O段仰斜式挡土墙基础放大脚及挡土墙身多处破坏。同时荣佩林公司未按2020年7月9日中间交工会议要求对一标段水管施工区域进行排水,反而将蒸发结晶区雨水抽至水罐区,加速了该段挡土墙变形。综上事实,工程隐患是由反诉原告及其承包商违规操作等原因引起,与反诉被告无关,不应由反诉被告承担隐患治理费用。3.反诉被告不应承担反诉原告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案涉工程的工期拖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在于反诉原告施工管理混乱、承包单位违规操作造成反诉被告已完成工程的质量存在隐患。反诉被告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中间交工环节也根据整改清单进行了工程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提起工程款结算申请。反诉原告分别于7月15日和8月20日单方面委托四川正路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正路公司)做出两份鉴定报告。反诉被告认为正路公司主体资格与合同约定不符且取样鉴定过程中均未有反诉被告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反诉被告对两份鉴定报告的三性不予认可。同时反诉原告没有提出证据证实有什么损失。综上所述,反诉原告主张要求反诉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工程隐患治理费用、赔偿损失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份,瀚海公司、造境公司与川东公司就长宁页岩气田宁2**井区返排液处理工程达成合意。2019年12月13日川东公司进场,2019年12月22日川东公司正式施工。2020年5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落款时间为2019年11月8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载明,2.1条合同工期60天(不含春节7天放假时间)。计划开工时间2019年12月1日,计划竣工时间2020年2月7日。……;2.2条发包人书面通知进场之日起2日内进场,总工期60天(以佳运撤场,发包人下达新的开工令为准计算时间);2.3条施工过程中,新项目部因各种原因阻工无法正常施工的,由甲乙双方共同解决,工期相应顺延。由于乙方施工原因引发的阻工由乙方承担责任,且不顺延工期,非乙方原因及原遗留问题引发的阻工由甲方解决并承担费用,工期相应顺延;3.1条本工程按设计文件、施工图说明书、《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以及《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通则)》(SY4200-2007)进行施工和验收;3.2条本工程质量等级达到合格;4.1条……发包人2四川省瀚海中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占整个工程造价的68.91%,金额为:大写玖佰玖拾柒万捌仟壹佰陆拾捌元(小写9978168.00)……;4.2条施工图工作中的内容为1448.00万包干使用,不单独核算(包括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地方关系协调费,冬雨季施工费、重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三部分专用条款载明,2.3.3条工程中间验收和完(竣)工验收的时间: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后3日内组织验收;2.4.3条在工程中间验收前2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3条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况:土方工程施工阶段,24小时内降雨量超过中雨以上,无法施工时可以顺延。……;4条本工程采用承包人包工包料形式;6.1条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同意由工程项目所在地质量检测机构鉴定;6.3.2条……发包人在收到竣工验收书面申请(含完整的竣工资料)后的3日内组织有关单位按照约定的工程质量规范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视为发包方已验收合格;6.3.3条……验收不合格的,承办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费用,并对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提前使用,对发包人擅自或强行使用的,应视为发包方已验收合格……;7.1条本工程无预付款;7.2.1.4条……(16)误期赔偿: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以合同金额为基数,按每天是拾万元的违约金支付给招标方;9.1.2.1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为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负责整改,整改后仍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款4%的违约金,工期不予顺延,同时还应对因该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新冠疫情、阻工等影响,工期一度拖延。2020年6月23日《长宁页岩气田返排液集中处理工程(一期)推进会备忘录(第二期)》载明,2.1.4条……如川东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完成中间交工资料,则审查时间相应顺延;2.1.5条……自本备忘录生效后2个工作日内,瀚海公司支付川东公司200万元人民币进度款,……;2.1.6条……由瀚海公司委托具有鉴定资质和能力的单位,对挡土墙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川东公司向瀚海公司出具同意瀚海公司开展挡土墙工程质量鉴定工作并认可该鉴定结果的书面材料。2020年6月24日川东公司出具《关于鉴定N-P段仰斜式挡土墙质量和责任划分的磋商函》载明,川东公司同意由瀚海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N-P段仰斜式挡土墙进行质量鉴定和责任划分鉴定,并认同具有法定效力的鉴定报告和责任划分报告。2020年7月5日,瀚海公司委托四川正路建设工程检测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正路公司)对长宁页岩气田宁2**井区返排液处理厂仰斜式挡墙(20-21剖面段)开裂原因进行鉴定。2020年7月15日,正路公司出具了[2020]鉴定检字187号《长宁页岩气田宁2**井区返排液处理厂仰斜式挡墙(20-21剖面段)工程事故鉴定报告》,认定鉴定段仰斜式挡土墙开裂的主要原因是川东公司未按设计施工……。2020年7月9日《长宁页岩气田返排液集中处理工程(一期)土建工程中间交工会议纪要》载明,……10、存在质量和安全问题的仰斜式挡墙不列入本次中间交工范围(详见交工范围表)。11、中间交工范围内,除了整改部分内容外,基本达到中间交工要求。综上所述,本次中间交工,基本符合要求,参会单位一致同意中间交工。……。2020年7月24日川东公司向瀚海公司申请对长宁页岩气田宁2**井区返排液处理工程进行中间结算,并自愿退出后期工程建设。2020年7月25日《关于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长宁页岩气田返排液处理工程(一期)配套工程未完成工程自愿退出有关问题的函》载明,瀚海公司和造境公司原则同意中间交工结算既为完工结算。根据长宁公司6月23日协调会《备忘录》二期2.1.5条的要求,完成整改并经瀚海公司、造境公司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工程款。
另查明,2020年6月24日,瀚海公司支付了川东公司土建施工进度款2000000元。
本院认为,此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发生的事实在民法典正式实施前,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瀚海公司与川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争议焦点之一,瀚海公司与川东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何时解除。川东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向瀚海公司申请中间交工结算,并退出后期工程建设的函含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瀚海公司于2020年7月25日回函表示,原则同意中间交工结算既为完工结算也包含了同意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庭审中,川东公司、瀚海公司均认可2020年7月25日为完工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综上,本院认为瀚海公司与川东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7月25日解除。
争议焦点之二,川东公司已完成工程价款如何认定以及是否应支持资金占用利息,如是,资金占用利息如何计算。首先,川万信基[2021]第082号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书载明:1、川东公司确定的未完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为人民币2975753元(贰佰玖拾柒万伍仟柒佰伍拾叁元整);2、双方有争议的增加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为人民币775327元(柒拾柒万伍仟叁佰贰拾柒元整);3、双方有争议的未做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为人民币871192元(捌拾柒万壹仟壹佰玖拾贰元整);4、双方无争议的增加工程量所对应的工程价款为人民币1884599元(壹佰捌拾捌万肆仟伍佰玖拾玖元整)。其次,四川万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针对川东公司、瀚海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的异议均作出了回复,确认了签证单008属于由于原遗留问题造成阻工,产生的机械、人工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应由瀚海公司承担。该项费用为10904.6元应予以计算。第三,在双方无争议的增加工程量中,工作联系单004关于生石灰、碎石回填事项的工程是由于连降大雨所增加的工作量,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4.2条冬雨季施工费应由川东公司承担,该项费用699700元应不予计算;第四,四川万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鉴定人均具有法定资质,鉴定资料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程序合法,应当予以采信。综上,按照双方认可的川东公司应得工程价款=合同约定价款+增加工程量价款-未完成工程量价款计算,川东公司应得工程价款为8102353.6元(144××××****.91%+775327+1884599+10904.6-2975753-871192-699700)。瀚海公司已支付川东公司工程款2000000元,尚差欠工程款6102353.6元(8102353.6-2000000)。瀚海公司自认于2020年8月20日已使用了该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3.3条,……对发包人擅自或强行使用的,应视为发包方已验收合格。川东公司主张以法院判决工程款数额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即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之三,川东公司是否对案涉标的物工程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收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可见,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针对的是承包人所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本案中川东公司主张对案涉标的物工程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并非案涉工程折价、拍卖后所得价款,在不涉及对案涉工程处置的情况下,川东公司不存在优先受偿的基础,故本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之四,川东公司是否迟延交工,如是,违约金如何计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1条合同工期60天(不含春节7天放假时间)。计划开工时间2019年12月1日,计划竣工时间2020年2月7日。庭审中,瀚海公司和川东公司均认可实际开工时间为2019年12月24日且有编号为HHZN-N209-001施工令佐证,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扣除因疫情防控、春节、阻工等原因导致工期顺延的时间,双方均认可2020年4月8日整个工程就应该完工。同时,双方均认可实际完工时间为2020年7月25日。综上,川东公司存在迟延交工的情形。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7.2.1.4条(16)约定,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以合同金额为基数,按每天拾万元的违约金支付给招标方。合同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应以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因瀚海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川东公司迟延交工产生的损失数额。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的规定,对川东公司迟延交工违约金予以调整,酌定由川东公司支付瀚海公司迟延交工的违约金1000000元。
争议焦点之四,川东公司是否应承担工程隐患治理责任,如是,工程隐患治理费用如何计算。川东公司出具了《关于鉴定N-P段仰斜式挡土墙质量和责任划分的磋商函》,表明同意由瀚海公司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对N-P段仰斜式挡土墙进行质量鉴定和责任划分鉴定,并认同具有法定效力的鉴定报告和责任划分报告。瀚海公司随后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正路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鉴定意见明确载明鉴定段仰斜式挡土墙开裂的主要原因在于川东公司未按设计施工。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6.3.3条……验收不合格的,承办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整改,由承办人承担相关费用,并对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瀚海公司提出川东公司应承担工程隐患治理责任,本院予以支持。瀚海公司仅以单方委托第三人制作的《长宁页岩气田返排液处理(一期)配套工程南侧挡墙安全隐患整改施工图预算》主张隐患治理费用5470600元,明显证据不足。待案涉工程隐患整改完成后,双方可自行协商或另案处理。
争议焦点之五,川东公司是否应赔偿瀚海公司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1.2.4条承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按照下列计算方法赔偿发包人损失:赔偿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但瀚海公司仅提供了因川东公司阻工,导致荣佩林公司向瀚海公司主张损失赔偿的证明材料。该项损失属于侵权法律关系调整对象,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评议。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瀚海中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反诉被告)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2020年7月25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瀚海中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6102353.6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工程款6102353.60元为基数,从2020年9月2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反诉被告)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瀚海中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瀚海中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8937元(本诉原告已预交),由本诉原告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427元,本诉被告四川省瀚海中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51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3148元(反诉原告已预交),由反诉原告四川省瀚海中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802元,反诉被告川东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346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由本诉被告四川省瀚海中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