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27财保43号
申请人:江西淦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苑6栋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87101807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业务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基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振兴大道333号正***之都临街商铺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092345935。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依法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计人民币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