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7民初44号之二
原告江西淦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苑6栋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8710180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广东基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振兴大道333号正***之都临街商铺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0923459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淦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信恒建设公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作出(2021)赣0727民初44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江西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300万元整。该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作出(2021)赣0727民初4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江西淦创实业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江西淦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江西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户名:江西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号:36×××9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南昌八一路支行)存款300万元整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江西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300万元整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