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7民初44号之一
原告江西淦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苑6栋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8710180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广东基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振兴大道333号正***之都临街商铺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0923459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原告江西淦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信恒建设公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淦创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淦创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70元,减半收取1573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江西淦创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捷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