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龙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7民初44号
原告江西淦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二七北路185号****苑6栋1**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08710180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广东基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县振兴大道333号正***之都临街商铺1-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09234593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淦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信恒建设公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存款共计300万元。为此,原告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以及为申请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西信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共计300万元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