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22民初62号
原告:***,男,199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阳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哲久,阳新县文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泰发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白杨下钟迎宾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2207890267XM。
法定代表人:宋淑华。
原告***与被告湖北泰发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姜键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