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681民初2075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93号8栋3单元13层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春城佳墅16幢D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4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6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7月1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人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作出(2019)川1681民初207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价值相当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