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执52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
法定代表人:曾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世纪春城佳墅****。
法定代表人:欧全贵,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欧全贵,男,汉族,1958年4月6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曾玉坤,女,汉族,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执行人:欧阳,女,汉族,1988年6月23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申请执行人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全贵、曾玉坤、欧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川1681民初2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嘉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云南中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欧全贵、曾玉坤、欧阳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收入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郑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