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681民初129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7日生,住址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上庵村10组5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90********。
原告:***,男,汉族,1990年10月17日生,住址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上庵村10组5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90********。
原告:***,女,汉族,1968年12月2日生,住址四川省绵竹市富新镇上崇村10组,公民身份号码5106221968********。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绵竹市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绵竹市富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成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运城路17-47号6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4956037N。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生,住址四川省什邡市师古镇苏家桥村17组4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6251974********。
原告***、原告***、原告***与被告四川成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登记为(2024)川0681诉前调3575号后,转立案受理为本案。原告***、原告***、原告***于2024年12月4日当庭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原告***撤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4414元,由原告***、原告***、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