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4906号
原告:***,男,196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华代,福清市海口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海峡科化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中山路5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3156842595。
法定代表人:廖兰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锋,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告:福建盛华江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洋浦村福人大道融商大厦A21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3E54R1D。
法定代表人:卢贤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杰,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筱倩,女,该公司行政文员。
原告***与被告福建海峡科化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盛华江泰牧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林远程独任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海峡科化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海峡科化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海峡科化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林远程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陈明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