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481执1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科化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3156842595。
法定代表人:廖兰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苏建、吴春烨,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赤峰坤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东山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26783046063M。
法定代表人:张玉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科化富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坤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并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故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赤峰坤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翁牛特旗五分地镇的采矿权,并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就被执行人赤峰坤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的赤峰坤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翁牛特旗七分地铅锌多金属矿的采矿权、采选矿厂、设备设施、房屋院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的处置参与分配。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最后一次总对总查控时间为2019年8月23日)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工程投资款11929595.22元,并以此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自2018年4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为止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标的未执行到位。
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未申报财产,且未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且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增贵
审判员 陈兴会
审判员 陈祖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马航铃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