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恒达消防有限公司

广安市恒达消防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622民初2546号
原告:广安市恒达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富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060344577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浩然,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
法定代表人:张为和。
被告:***,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广安市恒达消防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广安市恒达消防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恒达消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安市恒达消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46元,减半收取3673元,由原告广安市恒达消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