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恒达消防有限公司

广安市恒达消防有限公司与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622民初171号之一
原告:广安市恒达消防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沿口镇富强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060344577R。
法定代表人:何敏。
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2345A。
法定代表人:马海民。
被告:余文江,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杨华英,女,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广安市恒达消防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余文江、杨华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2019年3月2日原告广安市恒达消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恒达消防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安市恒达消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广安市恒达消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永荣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