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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何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8民终5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自编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洞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洞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198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上诉人四川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24)川1826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四川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18元,减半收取959元,由上诉人四川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499元,由上诉人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6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