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1826执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兴凯圣***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经开区永兴镇箭道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德昌县德州镇西会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洞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雅安市兴凯圣***有限公司与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43660.00元及利息,已执行288113.50元,剩余本金655546.50元及利息未执行。诉讼费6886.50元、保全费5000.00元被执行人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兴凯圣***有限公司。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兴凯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剩余案款履行方式已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兴凯圣***有限公司自愿向法院撤回对被执行人四川丰林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雅安市兴凯圣***有限公司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芦山县人民法院(2024)川1826执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