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远浪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北京远浪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鲁1403诉前调书296号
原告: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地陵城区临齐街道办事处南环路南5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71421MA3DGMX95B。
法定代表人:高付华,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张文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远浪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9号918。组织机构代码:9111010172143575X8。
法定代表人:王跃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一分公司诉被告北京远浪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诉称,原、被告在2018年签署“管理用房施工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作为总包方的“陵城区第一污水处理厂人工湿地净化工程项目”中的管理用房主体工程、装饰工程、外墙石材工程、室内给排水工程、室内电气工程、室内消防工程、室外雨污给水工程。工程价款合同约定数额260万元,并以最终审计决算为准。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为:工程建设进度至60%支付工程款至合同额的30%;工程建设进度至80%支付工程款至合同额的50%;工程主体完工100%支付工程款至合同额的70%;待工程审计决算并经环保验收合格后付至决算审计额的95%,剩余5%工程缺陷责任期2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拨付。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完成工程,包括涉案工程在内的全部工程于2018年11月27日通过竣工验收,于2020年3月14日通过环保验收。原告经与被告结算工程款,涉案工程总价款为3055898.15元,扣除管理费之后被告应付给原告的总价款为2722116.86元。原告分别于2018年11月30日、2018年12月7日、2019年1月31日、2020年12月28日向被告开具全额工程款发票,被告分别于2018年9月27日、2018年10月31日、2018年11月8日、2018年11月29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350000元、350000元、1000000元,以上合计1850000元。截止至2020年12月30日,被告应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为872116.86元(2722116.86-1850000=872116.86)。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为维护原告权益,特起诉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72116.8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872116.86元全部清偿之日止,以LPR为标准,以872116.86元为基数计算);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远浪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总计欠原告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一分公司工程款872116.86元,被告自愿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全部清偿。
二、上述工程款如被告按期偿还,则本案的诉讼费6261元、保全费5000元、保险担保费227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按期偿还工程款后,原告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否则给被告造成的损失原告应予赔偿;法院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解除被告财产保全的裁定。
三、上述工程款如被告逾期违约未还,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时,被告除应偿还原告工程款872116.86元外,并且还要支付原告相应利息(利息以872116.86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且本案诉讼费6261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担保费2275元还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
四、就涉案工程款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22元减半收取6261元,由原告陵县陵城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一分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罗 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宁
书 记 员  王秋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