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3285号
原告:***,男,1961年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彬(系***之子),男,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北京远浪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西滨河路9号918室。
法定代表人:王跃昌,经理。
被告:******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街道宁石路2号。
负责人:柴大奎。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北京远浪潮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无不当情形,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郝尚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安淑娟
书 记 员 岳 静